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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号

杨海光、杨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10-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杨海光;杨海燕;徐登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8号 申请人杨海光,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徐登福,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1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继承人杨树斋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X号X号楼甲单元XXX户房产。原告杨海光分得X份额,被告杨海燕分得X份额,被告徐登福分得X份额,被告徐正辉分得X份额。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继承人杨树斋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XX号X号楼甲单元XXX户房产。原告杨海光分得X份额,被告杨海燕分得X份额,被告徐登福分得X份额,被告徐正辉分X份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滕 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