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8号 申请人杨海光,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徐登福,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1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继承人杨树斋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X号X号楼甲单元XXX户房产。原告杨海光分得X份额,被告杨海燕分得X份额,被告徐登福分得X份额,被告徐正辉分得X份额。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继承人杨树斋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XX号X号楼甲单元XXX户房产。原告杨海光分得X份额,被告杨海燕分得X份额,被告徐登福分得X份额,被告徐正辉分X份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滕 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