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254号

卢振山与贾洪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卢振山,身份证号2301191974********,男,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镇振兴村*组。被执行人杨小国,身份证号2301221972********,男,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东环村*组。被执行人刘喜柱,身份证号2301191983********,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水国际*号楼。被执行人贾洪娥,身份证号2301191982********,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水国际*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河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卢振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小国、刘喜柱、贾洪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54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从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修宏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