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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14号

兰习新与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树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兰习新,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树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兰习新,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叶洁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8幢2C7-3。法定代表人林树友。被告林树友,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习新与被告重庆煌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林树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兰习新送达了2015年3月5日上午9点30分于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的开庭传票。原告兰习新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习新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西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