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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187号

朱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187号罪犯朱擎,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上诉。2009年10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终字第7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朱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