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飞,男,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陶丽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树,男,1971年出生。
上诉人尹飞与被上诉人刘兴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尹飞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飞的委托代理人陶丽娜,被上诉人刘兴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宁宁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敬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