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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21号

尹飞与刘兴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飞,刘兴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飞,男,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陶丽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树,男,1971年出生。

上诉人尹飞与被上诉人刘兴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尹飞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飞的委托代理人陶丽娜,被上诉人刘兴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宁宁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敬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