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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59号

滕君与上海嘉盛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君,上海嘉盛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滕君,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钟俊、黄肖婷,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盛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君与被告上海嘉盛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君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