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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45号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与卢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卢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弹前乡墟镇。负责人赖华明,主任。被告卢玉平,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诉被告卢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弹前分社负担。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