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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初字第2号

刘青堂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青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青堂,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阳市汤阴县。曾因犯诈骗罪,于1981年7月23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逮捕。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青堂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青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份,刘青堂冒充安钢集团纪委书记的身份和受害人原某1相亲并假意结婚,期间刘青堂谎称自己可以为原某1及其家人在安钢办理退休,但办理退休需要每人交纳17000元。刘青堂在取得原某1及其家人的信任后,先后骗取原某1、原某2、原某3三人办理退休费用共计40500元,刘青堂收到钱后中断了和原某1等人的联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刘青堂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原某1、原某2、原某3的陈述,证人李某、苗某1的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青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青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刘青堂冒充安钢集团纪委书记的身份与受害人原某1相亲并假意结婚。见面期间刘青堂谎称自己可以为原某1及其家人在安钢办理退休,但需要每人交纳人民币17000元的费用。在取得信任后,刘青堂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名收取了原某1、原某3、原某2共计人民币40500元。刘青堂收到钱后就中断了与原某1等人的联系。后刘青堂于2014年8月29日上午在卫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赃款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原某3领取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青堂的身份情况。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青堂曾因犯诈骗罪于1981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青堂于2014年8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卫辉市公安局马市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安钢集团公司纪委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青堂既非该公司职工,亦非任该公司纪委书记职务。闫海枝、闫记锁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流水明细及闫记锁取款凭条各一份。被害人原某1的鹤壁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两张、利息付出单两张、存款凭条一张,证实刘青堂于2014年7月20日在鹤壁银行长风支行支取原某1帐户人民币5000元,2014年7月28日支取原某1帐户人民币2000元。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款条各一张,证实:查获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11月26日由被害人原某3领取。

二、辨认笔录,证实原某1、原某2、原某3辨认出刘青堂。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青堂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刘青堂在鹤壁市山城区朝阳小区一理发店内遇见李某,便谎称自己是安钢集团纪委书记,让李某为他介绍对象。5月底李某介绍他认识了原某1。在两人第二次见面时,刘青堂了解到原某1无工作,就谎称只要原某1与他结婚,就能让原某1顶着安钢1997年下岗工人的名字办理退休。过了几天,原某1问他能否为原某2、王改存也办理退休,他说能。六月份的一天,刘青堂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名在原某1家与原某2、王改存见面,并收了原某2、王改存每人1000元的报名费。过了几天又以到安钢集团办理退休手续为名,在安钢集团公司门口收了原某3(王改存丈夫)16000元。再后来,刘青堂打电话让原某1交钱,原某1在奔流街与春雷路交叉口的鹤壁银行取了2500元给了他,后又在郑州人民医院给了他一张鹤壁银行7000元的定期存单。七月份的一天,刘青堂打电话让原某2交钱,原某2就与原某1一起在山城区宝马宾馆旁的农村信用社取了6000元给了他。又过了几天他又打电话让原某2交钱,原某2就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原某1,后他与原某1在宝马宾馆旁边的农村信用社取了10000元,当时就从中抽了3000元给原某1用于零花。刘青堂总共收了三名被害人40500元后,就不再与她们联系了。

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原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4日,原某1通过李某认识了刘青堂。刘青堂自称是安钢集团的纪检副书记,并承诺要是两人结婚了,就想办法为她办个退休。她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原某3(王改存的丈夫)、原某2,二人表示也想办理退休,刘青堂同意帮其二人办理退休。6月20日,在原某1家里刘青堂以办退休需要往省里跑手续为名收了原某1700元,收了原某3、原某2各1000元。6月23日,在安钢集团大门东边的小公园处刘青堂以现场签名办理退休手续为名收了原某316000元。过了几天,原某1在奔流街与春雷路交叉口的鹤壁银行取了2500元给了刘青堂,后又在省人民医院门口给了刘青堂一张鹤壁银行的7000元的定期存单。又过了一段时间,原某2在山城区宝马宾馆旁边的农商银行取了6000元钱给了刘青堂,又于8月3日将自己的银行卡与密码给了原某1,后原某1与刘青堂一起在农商行取了10000元,刘青堂拿了7000元,给了原某13000元零花。后来刘青堂就联系不上了。刘青堂共骗了41200元。被害人原某2的陈述,证实:原某2于2014年6月19日接到原某1的电话,得知刘青堂是安钢集团的纪委副书记,能帮忙办理退休,便于次日从安阳市林县来到鹤壁市山城区原某1家里,将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七张证件照片给了刘青堂。刘青堂收了她与原某3各1000元,收了原某1700元。同月23日,刘青堂让去安钢签字办理退休手续时,收了原某316000元。7月初,原某2从农商银行卡上取了6000元给了刘青堂。8月3日,在林县她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原某1,后原某1与刘青堂回到鹤壁从她的卡上取了10000元,刘青堂拿走了7000元。8月14日她才知道被骗了。被害人原某3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4日原某3与李某介绍刘青堂与原某1认识。刘青堂自称是安钢集团的纪检副书记,能帮忙办理退休手续。同年6月20日,在原某1家里,刘青堂以办理退休需要往省里跑手续为名收了原某3与原某2各1000元、原某1700元。6月23日,刘青堂以现场签名办理退休手续为名在安钢集团大门东边的小公园处收了原某316000元。刘青堂陆续又骗了原某1、原某2一些钱。刘青堂共计骗了三人41200元。8月9日原某1给刘青堂打电话,提示通话被限制了,就报警了。

五、证人证言证人苗某2(安钢集团劳动人事管理部综合业务科主任)的证言,证实:刘青堂不是安钢集团的纪委副书记,也不是安钢集团的职工。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她在山城区朝阳小区的一个理发店里碰见了刘青堂。刘青堂自称是安钢集团的纪委副书记,并求他介绍一对象。同年5月份她通过原某3将原某1介绍给刘青堂。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青堂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青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7500元发还被害人原保英、原菊英、原理贵。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审 判 员  王 珂

代理

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申丽春附:本案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