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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15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周晓玲、刘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周晓玲,刘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简称:工行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杨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晓玲,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刘胜,男,1990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晓玲所有的皖N×××××福特牌小型轿车。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周晓玲所有的皖N×××××福特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付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