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执字第213号
申请人:赵中国,男,生于1954年1月25日,汉族,务农,住旺苍县。
被
申请人:赵兵国,男,生于1971年6月9日,汉族,务农,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中国与被申请人赵兵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赵兵国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