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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49号

刘恩权与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权,左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49号

原告:刘恩权,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吕俊,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权,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原告刘恩权于2015年1月26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左权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35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发现,左权因涉嫌诈骗,已于2013年1月4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笔借款为诈骗款。

本院认为:因左权向刘恩权借的55000元借款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款而予以追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恩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退还原告刘恩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立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