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初字第89号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分公司。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市民休闲广场旁。法定代表人张德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鑫,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分公司诉被告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分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永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毕馨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