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181号罪犯黄强,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66395.59元。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7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黄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黄强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罪犯黄强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5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