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冯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云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盛氏,女,汉族。被执行人贾存喜,男,汉族。本院受理冯彩霞申请执行刘云亮、刘盛氏、贾存喜侵权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