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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97-1号

冯彩霞申请执行刘云亮、刘盛氏、贾存喜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彩霞,刘云亮,刘盛氏,贾存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冯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云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盛氏,女,汉族。被执行人贾存喜,男,汉族。本院受理冯彩霞申请执行刘云亮、刘盛氏、贾存喜侵权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