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2248号 申请执行人刘培香,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周颐丞,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白青,女,195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南民初字第70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4)南民初字第702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颐丞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颐丞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滕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