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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2248号

刘培香、周颐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刘培香;周颐丞;白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2248号 申请执行人刘培香,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周颐丞,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白青,女,195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南民初字第70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4)南民初字第702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颐丞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颐丞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滕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