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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保字第07-1号

申请人杨国花与被申请人苏小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花,苏小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保字第07-1号申请人杨国花,女,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柴玉阁,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杨国花之儿媳。被申请人苏小美,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2月2日,本院依据申请人杨国花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汝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苏小美驾驶的豫Q*****号小型面包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杨国花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国花在法定期间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应当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小美驾驶的豫Q*****号小型面包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扣押。

审判长  李红霞

审判员  桂晓燕

审判员  周慧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