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2189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伟东。
委托代理人:潘游。
被告:陆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晓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晓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万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