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87号申请人付保强。被执行人杨春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字(2013)第3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新华区,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字(2013)第328号裁决书关于付保强与杨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霍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