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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复执字第00028号

潘书芹申请执行张国春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028号潘书芹:你申请执行张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663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8663元,其中,本金8663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50元。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