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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101号

胡锁让与蔡永宽、高明君、蔡国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锁让,蔡国雷,蔡永宽,高明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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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101号申请人胡锁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蔡国雷���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蔡永宽,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明君,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申请人胡锁让与被执行人蔡国雷、蔡永宽、高明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985.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案款6985.16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金军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