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56号
原告:王某,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吴某,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况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