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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20号

申请人白云来、刘丽华与被执行人格日乐图、乌日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云来,刘丽华,格日乐图,乌日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白云来申请执行人刘丽华被执行人格日乐图被执行人乌日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云来、刘丽华与被执行人格日乐图、乌日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格日乐图、乌日罕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吴 高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