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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068号

邱岳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岳,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邱岳,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站北路**号,居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能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航,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雨田村雨禾楼203,系舜天能源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648.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先支付申请执行人邱岳案款6023.08元,剩余案款在2015年3月15日前付清。协议后,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邱岳案款6023.0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068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邱岳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雷长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