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郑者昌。委托代理人王喆,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贺立,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国。委托代理人毛俊颖,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力维,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法定代表人萧钦铭,总经理。被告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法定代表人周剑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者昌与被告张立国、苏州市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者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者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者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 翔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