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王庆文。申请人范者兰。被申请人徐丽娟。申请人王庆文、范者兰与被申请人徐丽娟在2015年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交通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但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车辆即将放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丽娟驾驶的登记在徐欢名下的苏B*****号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丽娟驾驶的登记在徐欢名下的苏B*****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