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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86号

原告刘汝清诉被告宋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汝清,宋文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刘汝清,女,汉族,1962年6月3日出生。被告宋文孝,男,汉族,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清诉被告宋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汝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汝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清撤回对被告宋文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5元,由原告刘汝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