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5)普中刑执字第24号罪犯罗扎努,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了(2012)普中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扎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扎努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17日,罪犯罗扎努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2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罗扎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扎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扎努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罗扎努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罗扎努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扎努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际履行0元。
本院认为,罪犯罗扎努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罗扎努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可以减刑九个月。罪犯罗扎努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扎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天宏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尚玉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