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7号罪犯曹建,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曹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12日,罪犯曹建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曹建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2014年3月5日以(2013)普中刑执字第7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2年零10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7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曹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建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曹建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曹建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曹建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实际履行15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宣威市文兴乡白药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曹建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可以减刑十个月。罪犯曹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
二0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天宏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尚玉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