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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一初字第114-1号

刘绍绸、陶仁香等与李国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绍绸;陶仁香;李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刘绍绸,男,1944年3月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西省遂川县。原告陶仁香,女,1946年7月1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被告李国庆,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司机,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中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绸、陶仁香与被告李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仁香因伤情严重,尚未治疗终结,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项秋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欧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