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刘绍绸,男,1944年3月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西省遂川县。原告陶仁香,女,1946年7月1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被告李国庆,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司机,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中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绸、陶仁香与被告李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仁香因伤情严重,尚未治疗终结,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项秋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欧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