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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291号

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尚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291号

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团结路小区2幢4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260-9。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尚升,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团塘路安天·国际城*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尚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公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盼盼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签发:核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拟稿人:朱公其(2015)和民二初字第00291号

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尚升,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尚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公其

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周盼盼撤诉申请书和县人民法院: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撤诉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