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负责人王民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鹭华、孙纪东,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因不慎遗失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3030005122187545、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立达信绿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鼎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承担。
审判员 林清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