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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6号

吴淑飞与李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淑飞,李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6号

原告:吴淑飞,个体经营。

被告:李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飞与被告李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淑飞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浩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马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