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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994号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9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涛。被执行人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六欠。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孙存汉。被执行人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罗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公证处(2014)西灞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050000元及利息110044.38元,共计1160044.3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陕西福宝铸造有限公司均在停产状态,并且本院有多个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且承诺近期执行回案件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方冶金铸造厂财产全部被查封,该公司现未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1160044.38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9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