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才,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民亨路**;
法定代表人:伍学斌,项目负责人冯伟;组织机构代码:19440325-3。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春才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呈劳人仲案字【2015】第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30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呈劳人仲案字【2015】第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其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