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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42号

李昕宁与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昕宁,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昕宁,河北省涞水县涞水镇府前街天园小区F座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张磊,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阳,河北省定兴县张家庄乡中陶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宁诉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昕宁于2015年3月4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李昕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昕宁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