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昕宁,河北省涞水县涞水镇府前街天园小区F座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张磊,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阳,河北省定兴县张家庄乡中陶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宁诉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昕宁于2015年3月4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李昕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昕宁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