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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35号

陈某与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把坐落在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路某号,建筑面积179.5平方米的三层房屋租赁给被告,付款方式为先付后用,租赁期五年。合同还约定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为24,000元(人民币,下同),第三年起每年增加1000元,总计为126,000元。至今被告共支付租金38,000元,已欠房租26,249元。被告从2012年6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还欠缴电费18,13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5年2月11日解除;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18,137元;3、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租26,249元;4、要求被告立即搬离租赁房屋,并支付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71元/天为标准计算);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房屋转让协议》、收据、被告书写的欠条、电费明细等证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拖欠租金,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关于确认合同于2015年2月1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除依合同负有支付未付租金、返还涉租房屋的义务,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搬离占有使用费,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搬离房屋、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占有使用费用的标准,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该项请求具有合同依据,但应当以被告欠条中所确认的金额(15,647元)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被告许某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5年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房屋租金人民币26,249元;

三、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电费人民币15,647元;

四、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路179号的房屋;

五、被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日人民币71元为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12日起算至被告许某实际搬离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许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