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红蕾、司文辉、田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红蕾、司文辉、田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执字第22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光寅
审判员 孙军峰
审判员 谭爱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