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041号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云、马志勇,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晨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晨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晨邦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镇江晨雨纸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壮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