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安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张菊绒。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董兴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兴、张彤,系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局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滑军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欣,系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绒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人社批复一案中,原告张菊绒于2015年3月5日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康公理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