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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048号

林茂盛与黄春庆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茂盛,黄春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48号

被执行人:林茂盛

被执行人:黄春庆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宣中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林茂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黄春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两被执行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4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茂盛的全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茂盛名下全部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春庆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春庆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小峰

审 判 员  芮征兵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