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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158号

高玉满与高祥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玉满,高祥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高玉满,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祥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满与被告高祥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满于2015年3月5日以被告高祥太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玉满负担。

审判员  丁秀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