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高玉满,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祥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满与被告高祥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满于2015年3月5日以被告高祥太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玉满负担。
审判员 丁秀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