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王红林。被告盛锋明。被告吴国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林与被告盛锋明、吴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林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鹏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