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执字第216号
申请人:文某甲,男,生于1960年2月9日,汉族,住旺苍县。
被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旺苍县。
被
申请人:文某乙,男,生于1991年11月18日,汉族,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文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某某、文某乙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