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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执字第216号

文某甲与李某某、文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某甲,李某某,文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执字第216号

申请人:文某甲,男,生于1960年2月9日,汉族,住旺苍县。

被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旺苍县。

被

申请人:文某乙,男,生于1991年11月18日,汉族,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文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某某、文某乙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