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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委字第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葛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葛浙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委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1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156号。

负责人:沈锦伟,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葛浙江,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葛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46472.78元。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葛浙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本案的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绍嵊执委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荣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祖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