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4号原告郑章平,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卢振昆,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章平与被告卢振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章平负担。
审判员 吕建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