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37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某某,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