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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张振玲与 丁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振玲,丁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原告:张振玲,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丁艳,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玲诉被告丁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玲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振玲负担。

审判员  徐爱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彭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