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原告:张振玲,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丁艳,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玲诉被告丁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玲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振玲负担。
审判员 徐爱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彭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