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1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职员。被告于信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信仁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教柱
代理
审判员 闫 萍
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