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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525-1号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与奉化市方桥明发密封材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奉化市方桥明发密封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孙剑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奉化市方桥明发密封材料厂。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李方定,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奉化市方桥明发密封材料厂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奉化市方桥明发密封材料厂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长河北路16-22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奉化市方桥明发密封材料厂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长河北路16-22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奉国用(2000)字第05-28-129号、奉国用(2000)字第05-28-142号】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晶

审判员 蒋伟琦

审判员 宣小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