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62号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通榆北村中心沟再就业一条街3幢38号(6)。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怀良,该公司员工。被告任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以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禚孝严
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
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